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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婚外情调查:协议离婚房产赠与儿子 事后反悔被驳回

协议离婚房产赠与儿子 事后反悔被驳回 金坛的周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同意将婚前房屋赠与儿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可他在离婚后反悔想收回房子,最后闹上法庭。日前,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对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请,认定赠与协议有效。  胡某经人介绍, 宁波外遇调查取证与男青年周某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10月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生育了长子。2012年6月双方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同意婚生长子由女方抚养,生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房子所有权属儿子所有。离婚协议涉及到的这套房屋是周某婚前购买的,但该房屋未过户至儿子周某名下。离婚后,周某反悔欲收回房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周某诉称,该套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离婚协议是胡某起草书写,周某并不识字,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知情,即使涉案房屋视为周某的赠与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之规定,周某也可以依法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周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处分的条款是双方设立、变更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如今,周某提出涉案房屋是婚前财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其赠与,但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周某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处分,这一行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条件已成就,而负担赠与义务的一方反悔,对另一方来说则明显不公。因此,赠与的一方不得反悔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儿子 丈夫事后反悔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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