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私家调查: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24-09-30
- 发布者: 宁波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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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有:相关性原则、实体公正性原则、程序公正性原则。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规则有专门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对证据进行证明,由负责举证的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国家在相应的法律也对应该举证的一方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在侵权案件里面大部分是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这也是为了保证受害人的利益。
1、相关性原则。刑事诉讼证据(表现为证据能力)的本质属性是它的关联性,即相关性。就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等。这些联系必须都是确定存在的,能够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一定事实,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在具体案件中,对某一特定证据能力上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取决于待证事实的内容和控、辩双方争议的性质以及证据能力本身的特点,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鉴定方法加以确定。在侦查过程中应紧紧围绕案情就与之相关的问题调查取证,以防止证据调查范围的无限扩大,而影响证据能力。
2、实体公正性原则。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还案件的本来面目,是收集证据的关键。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时也是判断证据能力的过程。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能力时,应排除诸如那些可能引起不可靠以及不能经过主询问和反询问来检查其真实性的传闻证据,以防止可能不真实的证据进入法庭。同样,法官应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否具有实体公正性进行全面衡量与审查,并且必须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和认定。
3、程序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不采信侦查机关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提取的证据,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导致公民基本权利的被侵犯,这也是判断证据能力时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主体
刑事案件的全部证据最终必须进入庭审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因此,法官是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主体。法律应对证据能力进行详尽的规定,不应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过多的规定。否则,就会走回法定制度的老路上去。法定制度曾试图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
社会进步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企业之间等有联系不断的加强,有时候也会产生一些误解或者是矛盾,有时候还会闹到不可调解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官司。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显得尤其重要的就是证据了,因此要掌握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也是很重要的,掌握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